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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科海事行政许可
作 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2008-11-02 13:14:23  点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受理 

申 请 人:内河通航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受理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所辖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所辖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受理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非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所辖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受理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

3、《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设计资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每本100,副本每本25元。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

二 、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4、航线运行手册;

5、船舶操作手册;

6、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7、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3、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根据船舶种类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申请航海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四、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5、已收到船舶登记档案(适用于其它登记机关转来的船舶)。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0、船舶技术资料;

11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没有抵押权登记的除外);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报交通部海事局公告,批准后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公告费用 

(五)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

(六)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管理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00

 

 

 

 

 

 

 

 

 

 

       第三部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一、船舶水上拆解、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防污染监督管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船上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防污染监督管理

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37条、附则Ⅱ17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影印件;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防污染监督管理

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第四部分 船员管理

 

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

具备条件: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必要时):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填妥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十二个月以内)5厘米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5、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影印件(必要时);

6、其它有关材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

7、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

(二)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内河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发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具备条件: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4、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4、四张近期(十二个月以内)5厘米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5、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6、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7、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

内河船员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马鞍山市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受托人

具备条件: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海事部门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两张近期(十二个月以内)5厘米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4、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5、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6、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100/人,实操考试费100/人,补考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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